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 Huadu Human Resource Association 缩写:HHR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总经理,行政、人事、总务部门负责人或从事人力资源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专业性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合作,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花都区人事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41号。
-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作用,建立和发展与同类协会之间的联系,在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其它组织之间建立通畅、高效的沟通渠道。
(二)引进、推广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和工具;开展培训、研讨、咨询等活动,提升协会会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三)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成果、优秀论文评先、评优活动。
(四)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主题论坛和专业展览,与国内外有关社团和专业顾问组织合作,为会员建立资源平台和资源通路。
(五)开展调查研究,发布专业信息,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规范会员行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服从本协会的规定;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人力资源相关行业从业者和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学习机会和其他服务;
(七)会员有权参加本协会的专项调查研究并分享研究成果;
(八)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评先评优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七)提供意见或建议;
(八)推荐新成员加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将会员卡交回秘书处。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审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确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区域及行业特点,允许成立若干分会。分会的成立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分会会员也是协会会员,分会活动列入协会活动计划。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团体或个人会员、社会各界赞助、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如下:
会员会费按年收取,普通会员会费每年200元、个人理事会费每年300元、单位理事会费每年1000元、副会长会费每年800元、会长会费每年1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
(一)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补贴等;
(二)奖励对协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三)专家、学者为会员举办的培训、讲座等;
(四)与有关组织往来活动;
(五)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务活动;
(六)编辑会刊及不定期刊物;
(七)调研或评选等费用;
(八)其他与协会相关的正常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15日本协会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协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