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指南_花都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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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指南


   一、归档材料的内容

(一)履历类材料

在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材料。

(二)自传类材料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类材料

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学籍档案册);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成绩表,推免研究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2、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3、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4、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5、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选 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 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五)政审类材料

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六)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 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3、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八)处分类材料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九)录用、任免、工资、出国等材料

1、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劳动合同、辞职(辞退)证明、离职证明等材料。

2、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

3、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4、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5、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6、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十)其他材料

1、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2、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3、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

5、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 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

6、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7、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归档材料要求

1、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全、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2、归档材料应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210mm),材料左边应留有25mm的装订边;归档材料的文字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3、归档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三、办理流程

1、查询确认所需归档材料人员的人事档案是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管理。

2、国内学历学位材料。由学校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EMS标准快递”方式转递。

3、国(境)外学历学位材料。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盖红章的归档,盖钢印的本人持有无须归档)。

4、职称材料。携带介绍信持有效证件办理。

5、党员材料。正式党员材料(预备党员材料应在转正后归档)应由党组织直接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或密封后(党委、总支加盖骑缝章)由所在党组织派专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

6、工作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形成材料,应由材料形成单位通过机要方式或派专人转递 ;非国有企业等单位形成材料一般由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

7、其他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归档范围及要求的材料。

8、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合格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注:凡不能如期如数归集,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形成材料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移交目录表

序号

姓名

材料名称

材料形成时间

页数

备注

年

月

日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花都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

移 交 人:                                  接 收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更新时间:2022-02-08 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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